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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仲裁條款

與其他仲裁不同,勞動仲裁是法律規定的訴訟必經階段。所以勞動合同中沒有勞動仲裁條款,勞動爭議可以提交勞動仲裁委員會。因此,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必擔心是否在勞動合同中加入仲裁條款。所謂仲裁條款,是指雙方在合同中訂立的將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條款。這種仲裁協議的特點是雙方同意將來將他們的爭議提交仲裁,這是在合同的壹個條款中約定的。作為合同的壹部分,本條款訂立於合同中,是合同不可分割的壹部分。例如,在購銷合同中,當事人不僅約定貨物的價格、數量、交貨時間和地點,還約定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有關仲裁內容的規定是整個合同的壹個條款,稱為仲裁條款。仲裁條款是仲裁實踐中最常見的仲裁協議形式。勞動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進行仲裁和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仲裁委員會不受理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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