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協議是債權債務關系,投資協議是股權關系;公司清算或破產後,剩余財產分配不同,借貸優先於投資;貸款協議以利息為未來回報,原則上本金本身不會升值;股權協議以分紅和股權增值作為未來回報(前提是公司盈利),所以也存在虧損折舊的情況。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