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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訴訟時效多長?

法律分析: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是指權利人主觀上已經了解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是指權利人雖然主觀上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事實,但根據其所處的環境,有理由認為其已經知道其被侵害的事實,對該侵害是不知情的,因為其沒有對自己的權利給予必要的註意或者以此為借口,推遲仲裁時效期間的起算點。仲裁時效的起點是客觀上和主觀上都知道債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權利人主觀上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但實際上其權利沒有受到侵害的,仲裁時效期間不能計算。此外,勞動爭議仲裁時效適用中斷和中止時效的規定。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壹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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