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的來說,國內電子商務立法有三個特點:
首先,要快。從1995開始,俄羅斯頒布聯邦信息法,猶他州頒布數字簽名法。短短幾年間,已有數十個國家、組織和地區制定了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或草案,無論是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還是馬來西亞等發展中國家,反應都非常迅速。特別是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發揮了先鋒和示範作用,及時指導了世界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這種高效的立法在世界立法史上並不多見。
第二,兼容性。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和國界的逐漸打破,電子商務領域的任何幕後立法不僅不會打下堅實的基礎,還會嚴重阻礙電子商務及相關產業的發展。因此,兼容性是各國電子商務立法首先考慮的因素之壹。而且,正是這種兼容性的要求造成了電子商務立法中國際條約先於國內法的奇怪現象。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在其《電子簽名統壹規則指南》中指出:“電子商務固有的國際性要求建立統壹的法律制度,各國單獨立法的現狀可能會阻礙其發展。”
第三,法律的制定及時有效地促進了電子商務、信息化及相關產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