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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自己的公章,就蓋了壹個對自己有利的證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要看證明的效果。如果對證書的內容和結果沒有異議,也就是說證書的目的已經達到,在這種情況下,證書的有效性就無所謂了。如果有人對證書提出異議,就相當於某種爭議或糾紛。此時,證書的有效性需要通過壹定的程序,並結合其他證據和事實,由某個部門進行確認。在沒有確認的情況下,該證明只是爭議事項中的壹個證據,其效力尚不能確定(效力待定)。

——比如蓋章證明確認妳是單位副經理,主管單位采購。有了這個憑證,妳以公司的名義從商家處購買商品,付款後再付款,並親自在借條上簽字。商家發貨後,如果妳公司收貨並付款,就不會有糾紛。如果妳的公司拒絕接受貨物和付款,就會產生糾紛。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出現這樣的結果:單位的證明上蓋了公章,商家有理由相信妳是代表公司洽談業務。雖然妳以個人名義出具借據,但構成表見代理,妳公司應該支付貨款。至於妳的公章,單位不認可,屬於妳公司內部管理,不能用來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公司可以在支付貨款後向妳追償,或者按照規章制度處理。這樣,該證明對商家是有效的,因為它能證明代理行為的存在;對於妳的公司來說,該證明是妳越權出具的,不是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不具有免除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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