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蓋章證明確認妳是單位副經理,主管單位采購。有了這個憑證,妳以公司的名義從商家處購買商品,付款後再付款,並親自在借條上簽字。商家發貨後,如果妳公司收貨並付款,就不會有糾紛。如果妳的公司拒絕接受貨物和付款,就會產生糾紛。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出現這樣的結果:單位的證明上蓋了公章,商家有理由相信妳是代表公司洽談業務。雖然妳以個人名義出具借據,但構成表見代理,妳公司應該支付貨款。至於妳的公章,單位不認可,屬於妳公司內部管理,不能用來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公司可以在支付貨款後向妳追償,或者按照規章制度處理。這樣,該證明對商家是有效的,因為它能證明代理行為的存在;對於妳的公司來說,該證明是妳越權出具的,不是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不具有免除妳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