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憲法日
《決定》提出,將每年的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
2.憲法宣誓
《決定》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的所有國家工作人員,在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3.單獨投票
《決定》提出,完善法律草案表決程序,對重要條款單獨進行表決。
4、法無授權。
《決定》提出,行政機關必須堅持法定職責,不能越權。
5.拖延
《決定》提出,建立重大決策終身問責制度和責任追究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長期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其他責任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6、備案登記制度
《決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將立案審查制改為立案登記制。
7.司法經紀人
《決定》提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防止利益輸送。
8.政法委壹直堅持
《決定》提出,政法委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組織形式,必須長期堅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