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第三條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等立功表現,或者為偵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線索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383條
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犯第壹款之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返還贓物,避免或者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第386條
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數額和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