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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的識別和處理

法律解析:違法建築是指未經土地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違法建築包括:1,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或公共綠地的建築物;2.未按照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物;3.擅自改建或者增建的建築物;4.從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者村民自有宅基地上非法轉讓的建築物;特區城市化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非法轉讓非農業用地建設的建築物;5.農村經濟組織使用的非農業用地或者村民占用的房屋違反城市規劃或者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6.擅自改變工業廠房、房屋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物;7、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建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變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根據國務院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變更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審批權限的,應當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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