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答復並做好記錄。
我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要有明確的要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資格預審、對招標文件的異議)、第四十四條(對開標時間、地點的異議)、第五十四條(對中標候選人公示的異議、對評標結果的異議)規定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個人認為招標代理機構的行為是代理行為,相關法律責任人應該是其雇主,即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