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男子蘭在網吧上網。他覺得網速太慢,甚至產生了破壞電信設施的想法。蘭某用打火機點燃紙巾,後在網吧路口焚燒電信光盒。因為網絡中斷,附近政府機關、醫院、居民等3000多名相關用戶的網絡通信中斷超過28小時。被燒毀的電信光纜盒等設施總價值接近2萬元。給周邊單位和附近居民造成的間接損失無法估計。行為人蘭因故意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眾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處以上有期徒刑。電信光纜光交接箱屬於電信公共設施,任何人不得隨意破壞或損壞相關設施。無論出於什麽原因,故意損壞公共設施都是違法的,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從這件事可以看出,很多公民法律意識淡薄,個人素質差。壹是他們不懂法。這個蘭某是法盲,沒有自律。他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和情緒,法律意義較弱。他任意破壞公共設施,卻不覺得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他的壹次沖動行為給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了損失,他壹定會為自己的沖動付出代價。希望蘭能從這次事件中吸取教訓,不要再沖動行事。也希望有關部門多進行基本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各種法律知識的講座和學習,提高居民的法律意義,避免這種低素質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