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投保的機動車已經停駛並有相關證明;
2.當事人的保險車輛被車主贈與、轉賣或者轉移到外地,且超出車輛登記範圍的,壹般以市級行政區域為準;
3.新買的機動車因車輛自身問題被廠家收回,或者因某項指標不達標被公安機關拒絕入戶;
4.被保險機動車重復保險的;
5.被保險機動車已經滅失並經有關公安機關證明的,被保險人應當攜帶保險單正本、保險單發票正本、被保險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被保險人銀行賬號復印件到保險公司辦理;
6.機動車已依法註銷登記的,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合同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解除。保險人應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終止之日止,按日收取保險費,並返還剩余保險費。
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除下列情形外,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
(壹)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被保險機動車停止行駛;
(3)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確認滅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