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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和定金的法律區別

法律分析:第壹,不同性質的定金具有擔保的性質;保證金不擔保,而是預付款或提前還款(有風險承擔)。第二,合同的效力不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屬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未按約定交付定金的,主合同不成立。第三,押金和保證金的法律後果不同。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適用定金罰則。支付或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債務的,不發生定金滅失或雙倍返還的後果,定金只能作為預付款或損害賠償金。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86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反合同的,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壹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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