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既然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法律行為,就應當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約定的條件應當是:第壹,約定財產時,必須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夫妻雙方訂立,沒有人可以代理。1.如果夫妻壹方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夫妻只能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2.夫妻財產制協議不適用於代理。3.夫妻依法就夫妻財產制達成協議後才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影響原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第二,雙方必須自願。夫妻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另壹方違背真實意思所作的約定無效的。第三,協議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協議規避法律,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協議內容不得超出雙方享有的財產權利範圍,不得逃避贍養老人、撫養子女、向第三人償還債務等法定義務。屬於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權利和當事人非法取得的財產,不列入約定範圍。規避法律的協議應被視為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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