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改變所占用土地用途,致使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遭受大量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森林法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禁止毀林開荒、采石、采砂、取土等毀林行為。
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違反本法規定,從事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等活動,對森林和林木造成破壞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並處毀壞林木價值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壹條第二款違反森林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擅自開墾林地,造成森林和林木毀壞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未毀壞森林、林木或者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對非法開墾的林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開墾未利用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區域內進行。禁止破壞森林、草原和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圈占河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