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辦的,應當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或者委托管理機構辦理。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出具單位提供的新生兒病歷和出生醫學證明原件編號證明。(二)父母雙方的戶口簿和身份證。經核實後,予以補發並登記備案。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辦《出生醫學證明》正反面;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後丟失的,只補辦出生醫學證明首頁。具體更換程序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材料由補發機構登記歸檔,永久保存。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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