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2006);
2.《工業水軟化除鹽設計規範》GBT 50109-2006;
3、工業鍋爐水質GB 1576-2008;
4.《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
5.《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
6.《設備和管道保冷技術通則》GBT 11790-1996;
7.《室外給水設計規範》(GB50013-2006)。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十九條。在城市建設和發展中,優先考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的關系,統籌考慮農民工生活需求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及村民生產生活。
城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相結合,優先建設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
鄉、村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土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進行合理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