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作為壹種行政行為,在法律關系上具有以下特征:1。土地征用法律關系的主體是特定的,征用者只能是國家,被征用方只能是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即農民集體;2.征用土地是強制性的;3.征用土地是有償的;4.土地被征用時土地使用權會發生轉移,土地所有權仍屬於農民集體,在征用條件結束時土地需要歸還給農民集體。
土地征收的定義、特征和程序;
土地征收又稱“土地征用”,是指國家為建設廠礦、鐵路、公路、港口、水利和國防工程,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恢復給國家使用的壹種措施。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土地時,用地單位應當向被征收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從此,被征收人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權,被征收的土地歸國家所有,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
土地征收的主要特點是:(1)具有強制性。(2)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從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3)征用土地時,用地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向被征用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生活。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壹般來說,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必須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具體程序為:申請選址、協商征地安置方案、核實土地面積、劃撥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