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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醫療損害的內容有哪些?

法律解析: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和醫德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從事各種醫療行為時,違反醫學職業良心或者職業道德中應當遵守的規則,未對患者的病情進行充分告知或者說明,未向患者提供及時、有用的醫學建議,未保守與病情有關的各種秘密,或者未經患者同意,采取某些醫療措施或者停止繼續治療的過失行為。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醫療過程中使用缺陷藥品、消毒劑、醫療器械、血液和產品造成醫療損害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二十壹條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二十二條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患者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三)丟失、偽造、篡改或者非法銷毀病歷資料的。

第壹百二十三條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存在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供血機構或者醫療機構要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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