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儲存期內只能用於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或支付租金;
2.職工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者遷出原居住城市的,方可從賬戶中提取住房公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壹條第壹款具有普遍性。城鎮職工,不論工作單位性質、家庭收入、是否有住房,都必須按照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福利:除了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單位還要為職工繳納壹定的金額,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低於商業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