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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展銷會結束或者櫃臺租賃期滿後,還可以到展銷會的任何壹個櫃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展銷會結束或者櫃臺租賃期滿後,還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櫃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壹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993 65438+10月31 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壹次修訂。

根據2013 65438年10月25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1.立法目的: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2.本法的客體——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規定的事項,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3.本法的客體——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4.立法原則: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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