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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權有哪些解決方法?

法律分析:解決侵權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侵權糾紛不受行政處理後30日的訴訟時效限制;在侵權糾紛中,被侵權人不服行政調解的,應當以侵權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土地侵權適用民法壹般侵權行為的規定,因此處理侵權糾紛的結果是侵權人應當返還土地;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的,侵權人在該土地上建造的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屬於侵權人所有;侵權人要求侵權人拆除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侵權人有義務拆除;除上述民事責任外,侵權人還應當依法承擔其他行政或者刑事責任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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