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在重點管理區域或者城市居民生活區域,飼養列入本市禁止飼養品種名單的烈性犬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當場或者限期改正;未當場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飼養犬只或者攜犬進入有關單位和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臨時禁入區域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當場或者限期改正;未當場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占用樓道、綠地等公共區域養犬的,由城管部門(綜合執法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當場或者限期改正;當場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攜犬出戶或者未立即清除犬糞的,由城管部門(綜合執法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當場或者限期改正;未當場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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