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關系來看,B的狗咬了A,構成了侵權責任的法律關系。更具體地說,就是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屬於私法領域。
如果B養的狗沒有登記,外出沒有牽繩,可能違反當地養狗的規定,可能涉及行政責任,屬於公法領域。但壹般不會采取嚴厲的懲罰措施,更多的是教育、規範等措施。
b把自己的狗送到親戚C家,決定不再養了。從其主觀意願來看,他將狗送給了c,狗雖有生命,但在法律意義上仍被視為飼養人的財產。這種行為屬於乙把狗送給丙的事實,他們之間的關系還是私法領域的問題。
最後,A被狗咬傷,其身體權、健康權受到損害,屬於《民法典》第四編“人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