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房屋征收程序:
1.制定征收方案: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房屋征收初步方案;
2.公示征收信息:公開征收方案,讓公眾了解征收原因、範圍、補償標準等信息;
3.聽取意見: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召開聽證會;
4.審批征收決定:征收方案修改完善後,報主管部門審批;
5.簽訂補償協議: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6.辦理搬遷手續:被征收人按約定辦理搬遷手續,領取相應補償;
7.拆遷:補償拆遷完成後,房屋將被拆除。
綜上所述,房屋補貼與拆遷的管理權屬於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