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運輸途中貨物損壞的責任方如下: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
(2)交付後由買方承擔;
(三)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04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605條
因買受人原因未在約定期限內交付標的物的,從違約時起,買受人應當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的賠償標準是什麽?
運輸途中貨物損壞的賠償標準如下:
1.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損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內件部分損壞或者短缺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
2.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