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婚姻登記法》第41條規定,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應按照以下步驟發放:
(壹)要求雙方核對姓名和結婚意願;
(二)告知當事人領取結婚證後的法律關系和夫妻權利義務;
(3)見證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審查處理單》上“當事人領證按手印簽字”壹欄親自簽字按手印;
“當事人在證明上簽字按指紋”壹欄不得為空,他人不得代為填寫或按指紋。
(四)分別向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發放結婚證,向雙方當事人宣布已領取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
(5)恭喜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