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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須宣誓登記結婚嗎?

法律分析:不需要宣誓。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男女雙方要結婚,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婚姻登記的程序包括核對信息,確認他們結婚的意願,簽署婚姻登記審查處理表並按指紋。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文件、陳述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婚姻登記法》第41條規定,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應按照以下步驟發放:

(壹)要求雙方核對姓名和結婚意願;

(二)告知當事人領取結婚證後的法律關系和夫妻權利義務;

(3)見證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審查處理單》上“當事人領證按手印簽字”壹欄親自簽字按手印;

“當事人在證明上簽字按指紋”壹欄不得為空,他人不得代為填寫或按指紋。

(四)分別向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發放結婚證,向雙方當事人宣布已領取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

(5)恭喜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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