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所得扣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相關稅費。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由股權轉讓方繳納,受讓方代扣代繳。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應當於次月05日內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壹)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經簽署並生效;
(三)受讓方已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享有股東權益;
(四)國家有關部門的判決、登記或者公告生效;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經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有證據證明股權已經轉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