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是犯罪,所以不是追訴時效,而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期限。這壹期限為六個月,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嫖娼的處罰標準是:
1,賣淫、嫖娼的,將被公安機關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2.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嫖娼被抓的處罰如下:
1.賣淫嫖娼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2.與14以上、16以下的人賣淫嫖娼的,與16以上、18以下的人初次賣淫嫖娼的,因生活原因初次賣淫的屬於“未成年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3、對賣淫者,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依法收容教育;
4.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員多次賣淫,18周歲以上的人員兩次以上賣淫等。,並應依法教育;
5、因賣淫被公安機關查處後,實行勞動教養,並被公安機關處以5000元罰款的。
綜上,嫖娼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所以適用於嫖娼的不是追訴時效,而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期限。這壹期限為六個月,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六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予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