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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治安案件需要幾個證人有效作證。

最有效的證人證言應當是:證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本要求,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參考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證人證言),與案件當事人無利害關系,有兩個以上有效證人(有效證人只有壹個的,其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如能與證人證言形成有效的物證聯系,可以使用)。

擴展數據:

證人作證的基本要求:

1.經過證明的事實適合他們的年齡、智力或健康狀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不能正確表示意誌的人不能作為證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證明的事實與其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可以作為證人。

2.目擊者能客觀陳述自己感知到的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客觀陳述自己親身感知的事實。如果證人是聾啞人,他可以用其他表情作證。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推測性、推斷性或批判性語言。

參考:百度百科_感言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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