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證人作證的基本要求:
1.經過證明的事實適合他們的年齡、智力或健康狀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不能正確表示意誌的人不能作為證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證明的事實與其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可以作為證人。
2.目擊者能客觀陳述自己感知到的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客觀陳述自己親身感知的事實。如果證人是聾啞人,他可以用其他表情作證。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推測性、推斷性或批判性語言。
參考:百度百科_感言感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