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經濟法規的相關規定,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經濟行為和無形財富。
1.
物是人可以控制和支配的,具有壹定經濟價值的,可以通過特定物質形式表現出來的東西。物包括自然物和人類勞動生產的產品,以及作為普遍等價物固定下來的貨幣和有價證券。但是,只有與經濟法主體的權利義務相關的事物才能符合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要求。
2.經濟行為
經濟行為是指經濟法主體為實現壹定的經濟目標和實現其權利義務而進行的經濟活動,包括經濟管理行為、工作完成行為和勞務提供行為。
經濟管理行為是指經濟法主體在行使經濟管理權或經營管理權時所指向的行為,如經濟決策行為、經濟指揮行為、審批行為、監督檢查行為等。
完成工作行為是指經濟法主體的壹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資金和技術設備為另壹方當事人完成壹定的工作任務,另壹方當事人根據完成工作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壹定報酬的行為。
提供服務的行為,是指為滿足對方的需要,為對方提供壹定的服務或者勞務,對方支付壹定報酬的行為。經濟行為作為經濟法的客體,僅指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即實現權利和義務的行為。
3.無形財富
無形財富也可稱為精神財富或精神產品,包括智力成果、道德產品和經濟信息。智力成果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表現為商標、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有技術、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