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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代理費的規定

法律分析:委托人和中介可以約定報酬的支付方式。沒有約定的,可以簽訂補充協議。如不能達成補充協議,可根據合同其他條款或雙方交易習慣確定。以上方法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中介支付的勞務合理確定。中介促成合同的,有權要求合同雙方付款。居間人未促成合同訂立的,可以不要求支付,但居間合同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的要求支付必要的費用。現實中,壹般委托買賣的房屋成交後,買賣雙方都要向中介機構支付總房款的壹定比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65條。委托人接受居間人的服務後,利用居間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過居間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居間人的服務合理確定。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居間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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