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會影響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2.當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較高時,所需的證據數量相對較少。
審計證據是審計人員發表審計意見、做出審計結論的依據。審計人員在審計活動結束時,應當按照壹定的審計準則,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合理,其會計數據和其他資料是否真實、正確,發表審計意見,作出審計結論。
為了確保審計意見和結論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審計人員必須獲得充分的證據。
審計證據是審計人員發表審計意見、做出審計結論的依據。分為:物證;書面證據;口頭證據;四種環境證據。
補充分機:
1.實物證據,是指通過實際觀察或盤點獲得的證實實物資產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證據。
2.書面證據:指審計人員取得的證明經濟活動的各種書面證據。
3.口頭證據:是指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對審計人員的提問所作的口頭回答形成的壹種證據。
4.環境證據:指對被審計單位有影響的各種環境因素形成的壹類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