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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騎手和平臺誰負責?

首先,從外賣騎手李某與外賣平臺的關系來看,李某雖未與外賣平臺簽訂勞動合同,但李某壹直按照外賣平臺的授權從事送餐服務活動,按照外賣平臺的要求著裝,遵守外賣平臺的配送管理規定。而且李某的工資也是平臺按時發放的,所以外賣平臺與騎手李某實際上已經建立了雇傭勞動關系。因此,外賣騎手與平臺的關系不能簡單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來確定。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勞動者追償。本案中,李按照外賣平臺的要求進行了送餐行為。王是在受雇活動中,因車速過快,未盡到安全註意義務而受到意外傷害的。他主觀上有過失,應當與外賣平臺承擔連帶責任。當然,事後外賣平臺可以單獨向李追償。

最後,為了節省開支或者逃避社會責任,加上騎手維權意識淡薄,很多雇主在用工時有時會不繳費或者拖欠保險。壹旦騎手在送餐過程中發生造成損害的事故,騎手本人可能賠償不力。外賣平臺與外賣騎手承擔連帶責任,可以拓寬對受害人王某的保護範圍,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人王某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避免因外賣騎手李某的賠償能力有限而導致王某的訴訟賠償願望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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