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物資應當用於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和房屋的恢復重建、自然災害救助物資的采購、儲存和運輸、災民親屬的安撫等。
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進行公示;無異議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及相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