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經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壹)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小於400平方米,布局合理,符合國家衛生標準,體現無障礙設計要求。(二)根據社區衛生服務功能、居民需求、社區資源等情況。,可以設置合適的床位類型和數量。(三)具備社區預防、保健、健康教育、計劃生育、醫療康復等基本設備以及必要的通訊、信息、交通設備,具體內容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四)常用藥品和急救藥品的配備,按照省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壹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規範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
(二)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三)有必要的註冊資本;
(四)有固定住所。
第十二條申請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發起人應當對社會團體申請材料和社會團體登記前籌備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發起人不得以擬成立的社會組織的名義開展與發起無關的活動,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布籌備和募捐信息。
主要發起人應當是本社會組織第壹屆理事會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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