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罪涉及刑法規定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方法破壞漁業資源的,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的,或者捕撈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非法捕撈罪的立案標準:
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在公海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造成嚴重影響等。
綜上,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340條
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