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作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送達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2.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應當提前告知工會;
(1)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
(二)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將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提前告知工會,使工會能夠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並予以制止。
3.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勞動者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5.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