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按照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學校的運行和管理。
學校董事會或董事會的職權包括修改學校章程。
民辦學校終止的情形之壹,是根據學校章程的規定請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準。
完善學校法人治理。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制定章程,並按照章程管理學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十五條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權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實施義務教育的職責。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義務教育發展規劃。
第二十條民辦學校只能使用壹個名稱。
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公眾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或者可能誤導公眾的其他法人名稱。營利性民辦學校可以在校牌、成績單、畢業證書、畢業證、學位證及相關證明、招生廣告、招生簡章上使用經審批機關批準的法人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