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申請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的,作出登記決定的工商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撤銷登記,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騙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公司註冊資本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公司登記或者營業執照。
第壹百九十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按期交付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