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物權法》對浮動抵押制度直接規定如下:
第壹百八十壹條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和未來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在抵押權實現時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第壹百八十九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壹百八十壹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但對於流動性較強的動產,我國物權法對浮動抵押權人的保護力度不夠,在設定浮動抵押時應綜合運用各種制度保護抵押權人的權益。
如果抵押權人對企業的產成品設定浮動抵押,再設定應收賬款質押,可以充分掌握企業的生產銷售情況,保證債權的實現。
並且浮動抵押設定後,要持續關註抵押物的變化,如果有變化,可以及時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