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誌願服務條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地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公益性服務。開展誌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所以,根據我國關於誌願者的相關法律規定,核酸誌願者確實是無償誌願服務大眾,沒有工資。
二、誌願者的定義
誌願者是指在沒有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自願貢獻個人時間和精力來改善社會服務、促進社會進步的人。
誌願工作具有自願性、無償性、公益性和組織性四個特征。
參加誌願工作既是“助人”也是“自助”,是“樂人”也是“樂己”。
參加誌願工作不僅是幫助他人、服務社會,更是傳遞愛心、傳播文明。
誌願服務的個性化、人性化,可以有效拉近人與人之間的精神距離,減少疏離感,對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起到積極作用。
誌願者自願參加社會福利服務,而不是職業,所以誌願者沒有報酬。但是,沒有工資不代表誌願者只是工作沒有飯吃。所以,從事誌願者工作,組織單位還是要發補貼的。誌願者原則上不領工資。但是有壹定的生活補助,否則誌願者的生活沒有保障,不可持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