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侵犯法人權益的侵權責任
2.采取的強制措施: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未繳納稅款時,在特定情況下,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包括罰款、限制出境、限制消費等。
3.受到行政處罰,承擔刑事責任。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追究法人責任外,可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超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逃廢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單位犯罪,不僅對單位處以罰金,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追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賠償。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