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代表訴訟與公益訴訟的區別在於:
(1)出於不同的目的,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維護不特定多數人或社會公眾的利益。代表人訴訟的利益往往是確定的,但數量很大。為了節約訴訟資源,選舉代表人進行訴訟;
(2)效果不同,公益訴訟的主體可以不是直接利害關系人,代表訴訟主體的利益必須受到直接侵害。代表人訴訟判決的效力可以延伸到後續的類似案件,即如果後面有未登記的當事人提起訴訟,可以直接適用之前的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有權控告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
二、民事公益訴訟的範圍有哪些?
民事公益訴訟的範圍包括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沒有適格主體或者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人民檢察院的職責包括偵查職務犯罪、批準或者決定逮捕、審查起訴、控告起訴、訴訟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