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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公司人格的獨立與否認

賦予公司法律上的獨立人格,使其成為籌集資金、獲取利潤的工具,是人類為滿足社會生活、公共利益和社會進步的需要,對法律技術的智能化應用。財產的獨立、承擔責任的獨立、自主經營,使公司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聚集了大量的人、財、物;並能圍繞價值規律自主經營,最大限度地實現企業經濟目的。其價值主要體現在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積極意義上。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使公司的債權人在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不能要求股東承擔其出資義務以外的責任,公司不能向股東轉讓債務。

就獨立性而言,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公司應有自己的資產,資產應與公司的生產經營相適應。

2.公司人員獨立,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在控股股東公司任職;壹個公司應該有自己的員工。

3.該公司財務獨立。公司要有自己的財務體系,能夠獨立進行財務決策,有自己獨立的銀行賬戶。不存在與控股股東使用銀行賬戶的情況。

4.公司業務獨立。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之間不存在不正當關聯交易,公司業務不依賴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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