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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與瀆職的區別

法律解析:(1)瀆職是指工作人員對工作崗位不認真負責,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給本單位造成損失的行為。(二)玩忽職守,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妨礙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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