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依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屬於被上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證明,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壹條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登記。當場不能確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收到起訴狀,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