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職工休假。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員工請假超過20天,單位不按規定扣工資的;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工作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3個月的;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
在國企工作,普通員工可以享受的假期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也就是說員工可以享受帶薪年假等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40條
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的職工,享受5天年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