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贍養費不僅僅指生活費,法律明確規定“贍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標準是:兒童保健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其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繳納托兒費。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可根據當年總收入或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保育費數額。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所以社會上很多人認為贍養費的標準是對方收入的20 ~ 30%,這是不完全正確的。除了參考工資收入比的標準,孩子的實際需求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非常重要的參考因素。僅僅按照工資收入的比例教條地計算子女撫養費是不合適的。
不給贍養費的子女,仍有撫養義務。父母不贍養子女,不影響父母年老時子女必須依法贍養老人。如果父母老了沒有經濟來源,子女不贍養,情節嚴重的構成遺棄罪。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085條子女離婚後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