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雖然商務部《餐飲企業經營規範》規定餐飲企業“需要明示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及其他特別規定”,但並不意味著商家明示“最低消費”合理合法;
2.況且,哪些酒店可以設置“最低消費”,如何設置“最低消費”,也沒有相關標準;
3.因此,“最低消費”是“霸王條款”,違反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是市場經濟不完善的表現,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助長了不良的社會風氣。取消“最低消費”不僅有利於消費者,也有利於商家的長遠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