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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證據保全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壹、證據保全的含義證據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訴前或者調查取證前,應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請求,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進行調查、收集並固定保存的行為。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證據保全法的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在情況緊急,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其他證據保全程序參照本法第九章的有關規定。第壹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最新民事訴訟法對證據保全制度的修改體現在三個方面:1,明確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制度;2.將申請人由“訴訟參與人”變更為訴訟中證據保全的“當事人”和訴前證據保全的“利害關系人”;3.規定了證據保全程序的適用條款,即參照適用第九章關於訴訟保全的程序性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 * *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訴訟參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審理中出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裁判文書應當說明不予采納證據的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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